石门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石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教发〔2016〕3号
石门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石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修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门县教育局
2016年6月16日
石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教育系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石门县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的通知》(石纪发〔2013〕8号)、石门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及考勤管理的通知》(石办发〔20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或通过短信或邮件方式告之,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教职工病事假7天以上必须按程序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门县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和县教师进修学校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工(公)伤假
(二)婚假
(三)产假
(四)事假
(五)丧葬假
(六)年休假、探亲假
第五条 因病或因工(公)受伤,经县级二甲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和工(公)伤假。
第六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婚假只能连续休,不能拆开分休。
第七条 合法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教工有妊娠反应需请病假并报批同意的,批假天数在日后正式产假天数中予以扣减。教师寒暑假不另累计计算假期。
第八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特殊情况需办理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配偶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需要陪护,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配偶父母(配偶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确需陪护,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0天。
第九条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我县教职工不另行安排探亲假;我县教职工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十一条 婚假、病假、产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事假、丧葬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工(公)伤假、丧葬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单次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单次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基本工资所指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10%之和。
第十三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待遇
(1)教职工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病假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患重大疾病(癌症、麻风、尿毒症、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对于“小病大养”人员,即假借请病假之名,请假后到其他地方或单位工作,获取第二份或多份报酬的,或自己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一经证实后,取消其绩效工资,并对已发放的工资进行追缴。
(二)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单次事假未超过15天的,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假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假期的,每超过1天,全额扣除当日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
(三)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学校制定的具体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婚假、产假、工(公)伤假、丧葬假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第四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等活动的。
旷工6个工作日及以下,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停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教职工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的校长批准;4-7天的由所在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同意,分别报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校长批准;7天以上由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单位进行公示,签署建议意见后由分管政工工作的副校长呈报县教育局人事股,由县教育局人事股、纪检监察室、工会组成的工作班子进行审查,然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签署意见,最后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 县直学校副科级以上校长请假按石门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及考勤管理的通知》(石办发〔2015〕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凡请假7天以上的,需填写《石门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事假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病假需提供具有二甲以上医疗资质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结算清单或购药发票;没有住院但又确需请假休息的,要有二甲以上医疗资质的医院出具明确休假时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病理化验单和由医院相关病室主任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负责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工作的人员因徇私舞弊,违规批假的,一经查实,局管干部由县教育局纪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校长和分管校长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各1000元,中心学校校长年终绩效考核总分扣减2分并全县通报;县管干部由县教育局党组研究意见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事假累计30天以上,不参与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名优教师评选;属于特岗教师、免费师范生、新聘教师在我县工作的,参加城区教师招考时其工作年限设置在农村学校三年服务期制度的基础上延长一年。
第二十一条 对开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教育局向其主管部门反映,由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请假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未涉及的问题或与有关政策法规相矛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教职工请假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石门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
校对:杨 刚